司法过程的性质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书报告
美国的德沃金曾经说过:“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那么法官是如何在法院里进行成千上万个案子的审判的呢?这涉及的到司法过程是如何进行的,卡多佐的这部《司法过程的性质》不仅为我们解答了这个许多公民心中的疑惑,还对司法过程的性质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让我们看到了法官作出判决背后的许多考虑和十分有价值的思考。
一、关于作者
本杰明·内森·卡多佐是美国历史上最有影响的法律家和法学理论家之一。1870年5月24日出生于纽约市的一个犹太人家庭。他19岁那年毕业于哥伦比亚大学,专业是文学和哲学,然后进入耶鲁法学院,未毕业就离校,获律师资格并在纽约开业。1926年他就被提名和选举为纽约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在他任职期间,由于出色的表现和杰出的司法意见,对全国各州法院司法都有很大影响,纽约州法院因此是最受各州尊重的法院。他因此也被称为“英语世界有史以来最伟大的上诉法院法官之一”。不仅如此,卡多佐还在1932年接替霍姆斯成为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
卡多佐生活的年代是美国工业化、城市化高速发展的社会转型期,由于社会变化,先前的普通法律显然不能应对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也正是因为卡多佐处于社会的特殊时期,让他接触到了更多不同的新事物,对他的法官生涯和思想都有重大的影响。
二、关于《司法过程的性质》
法律需要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革。但在普通法国家中,立法机关一般都不会去干预属于普通法管辖的领域,这些领域主要是通过法官在审理案子时去“遇到”、“发现”然后完善它。但是,英美法中历来的遵循先例原则又严格地限制了法官的“制定”法律的权利。尽管如此,由于社会的需求有所改变,时代的变化对法律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从卡多佐的这部《司法过程的性质》中可以了解到当时司法审判的进行和理由,并对现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审判都仍然产生深刻的影响。
《司法过程的性质》这本书是卡多佐对自己多年的法官生涯经验的总结。这本书其实是卡多佐在耶鲁法学院时所作的演讲的整理。这是薄薄的一本书,全书不足六万字,共分为四讲,分别是“引论、哲学方法”、“历史、传统和社会学方法”、“社会学方法、法官作为立法者”、“遵循先例、司法过程中的下意识因素、结语”。
三、关于“遵循先例”
卡多佐的论述主要是以美国实行判例法制度为背景的,这与遵循制定法的大陆法系国家有很大的不同。
卡多佐也对遵循先例这一原则做了充分的论证,合理地说明了这一原则存在的必要性。在英美法系国家,当法官在审理一个案子时,是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条文来告诉他这个案子该如何判定的,而法官需要做的是把自己遇到的每个案子与他们认定的相似先例做比较,并从先例中抽象简化出某个原则、思想或精神,运用到他们审理的案子当中。由此可看出虽然先例没有绝对的权威,但它有绝对的重要性。对此,卡多佐也表明了自己的意见,“在没有决定性的先例时,严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