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0年所得税问题解答》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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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0年所得税问题解答》的通知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日期 2011-01-11
作者 国家税务总局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在所得税日常征管工作中,市局收到了各基层单位、部分纳税人及中介机构的来电、来函,询问所得税有关问题。为此,市局将具有代表性及对今后征管工作有启示的问题加以整理,并根据有关所得税政策规定进行了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2010年所得税问题解答》
2010年所得税问题解答
  1、问:母子公司框架下,员工与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与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工作需要,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派遣员工,母子公司均向派遣员工支付工资及奖金、补贴,其工资及奖金、补贴如何扣除?被派遣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答:鉴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存在的特殊关系,员工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经常调配,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子公司如能够提供母公司出具的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等做出的调配决定及员工名册等充分适当的证据,子公司发放给与其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员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
  母子公司两个单位在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时,应分别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该员工应到为其缴纳“三费一金”的单位主管地税机关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
  2、问:核定征收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或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等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答:根据总局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税收优惠的享受需要相关项目单独核算,核定征收企业由于不能单独核算相关项目,不能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等规定,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免税收入有关税收优惠,除此以外的各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不得享受。
  3、问:企业为退休人员补缴以前年度的补充养老保险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规定,企业补缴其员工以前任职或受雇年度的补充养老保险在核实清楚的前提下,在税收政策规定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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