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30.1-2002 固定消防给水设备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第1部分消防气压给水设备

消防给水设备标准

GA 30.1-2002

前 言

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GA 30《固定消防给水设备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分为五个部分:

——第1部分:消防气压给水设备;

——第2部分:消防自动恒压给水设备;

——第3部分:消防增压稳压给水设备;

——第4部分:固定消防汞组给水设备;

——第5部分:气体顶压消防给水设备。

本部分为GA 30的第1部分。

本部分代替GA 30—1992《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部分与GA 30—199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名称修改为《固定消防给水设备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第1部分:消

防气压给水设备》;

——总体编排和结构按GB/T1.1—2000进行修改;

——第2章取消了对“GB 528”“GB 531”、“GB 755”、“GB 998”、“GB 1497”、、

“GB 2555”、“GB 2556”、“GB 3512”、“GB 4025”、“GB 3289.1”、“HG 4-836”、及“GN 11”的引用。增加引用 “GB/T 2421”、“GB/T 2423.1”、“GB/T 2423.2”、“GB/T 2681”、“GB/T 2682”、“GB/T 3222”、“GB/T 3797”、“GB/T 7251.1”、“GA 29”、“GA 32”及“国家技术监督文件《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增加术语和定义“补充水容积V”“缓冲水容积V”“消防工作压力P”和“消防工作流程Q”;

——重新调整分类及分类标记,取消了优先参数系列;

——将标志牌内容(GA 30—1992的5.3)单独列出,成为本部分第8章; ——对设备控制柜的性能要求(GA 30—1992的5.7)进行了修改;

——对设备控制柜的性能要求(GA 30—1992的5.11)进行了修改;

——将气体顶压系统(GA 30—1992的5.12)独立为标准的第5部分; ——增加了部分“要求”所对应的“试验方法”。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二分技术委员会(CSBTS/TC113/SC2)归口。

本部分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黑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参加起草。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杨震铭、赵永顺、王鹏翔、张少禹、迟立发、啜凤英、孙凤霞。

本部分所代替的GA 30于1992年首次发布,本次为首次修订。

GA30.1-2002 固定消防给水设备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第1部分消防气压给水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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