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湖北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收单业务框架
湖北省农村信用社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银行卡收单业务操作,加强收单业务管理,防范收单业务风险,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以下简称“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是指全省辖内的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特约商户,是指与收单机构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委托收单机构为其完成交易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的自然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受理终端,是指通过银行卡信息(磁条、芯片或银行卡账户信息)读取、采集或录入装置生成银行卡交易指令,能够保证银行卡交易信息处理安全的各类实体支付终端。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辖内的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