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案例
A单位与B单位、C单位、D单位等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合同一方当事人构成根本违约时,守约的一方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合同的解除在解除通知送达违约方时即发生法律效力,解除通知送达时间的拖延只能导致合同解除时间相应后延,而不能改变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解除异议期间,在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民一终字第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单位。
法定代表人:许礼庚,该公司代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国安,广东信利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冲,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B单位。
法定代表人:陈锦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峰,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易民胜,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