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仓山区聚车汇汽车租赁
汽车租赁协议 专业
福州市仓山区聚车汇汽车租赁
车辆租赁合同(自驾)
出租方(甲方):福州市仓山区聚车汇汽车租赁商行
承接方(乙方):联系电话:地址: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就乙方同意向福州聚车汇汽车租赁车辆之事宜签订合同条款如下:
一、合同租赁车辆

二、费用结算方式(合同所有金额以人民币结算,未含发票)
1、乙方租用甲方车辆时,需支付押金(大写)____元,还车当天付清相关费用后,甲方将此押金退回乙方(无利息),但需扣留1000天(20天以上,含20天)或交通违章保证金壹个月,证实无交通罚单后归还。
2、租金每小时元,每天元,月租金元,公里数及时间额定:日租24小时为一个租车日,额定每天行驶公里;(年)月租以30天为一个租车月,额定每月行驶____公里。超出合同签订用车时间每小时加收30元,超过5小时以1天计算:超出额定公里数每公里加收1元。
3、付款方式:日租客户用车前预付押金和合同全额租金: (年)月租客户在用车前预付足额合同保证金(押金)和当月租金,剩余租金每30天结算一次,延迟付教按时间每日加收租金的1%滞纳金。
4、乙方承担租赁期间车辆燃油费、过路桥费、停车费、违章罚款等车辆在使用过程中的费用。
三、交还车事宜
1、甲方在收到乙方足额租金、押金之后当天内,将所租赁车辆交付乙方,收款日期以支票到帐或收到现金之日为准。
2、交车、还车地点为:
3、双方以《车辆交接单》为交接车凭据。
四、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1、拥有所租赁车辆的所有权。
2、有权要求乙方按期将所租车辆送交甲方进行正常的保养、维护,乙方如未及时送交甲方,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3、若乙方有任何违反本合同的行为或将所租用车辆作非法用途,则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所交租金,如果乙方押金不足补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甲方仍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及担保人追偿。在下述任一情况发生时,甲方有权随时收回租赁车辆,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相应给予赔偿,经济损失中还包括租金损失,租金损失赔偿标准按合同所列标准计算。
(1)乙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乙方将所租车辆转让、转租、发售、抵债、质押;
(3)乙方从事其它有损甲方合法权益的活动;
(4)未经甲方许可连续拖欠未付款超过三日;
4、甲方不承担租赁车辆租赁期间承租人与第三者引发的经济责任。
5、合同期间由于乙方保管不善,或其它原因造成车辆残旧、损伤等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即时处理,及时修复车俩,如乙方拒绝合作,甲方有权收回车辆,扣除修复车辆所需费用后,将余额租金或押金退还乙方。若乙方余额租金及押金不够甲方修复车辆所需费用,乙方应补足甲方损失为止。 义务:
(1)为乙方提供技术状况良好,行驶证、养路费证及相关证件齐全有效的车辆。
(2)承担租赁车辆非人为、非主观、非事故原因的正常维护,保养及维修;若租用期间车辆需正常保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