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仲裁典型案件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江苏及南京劳动法、工伤处理相应法规
江苏省劳动厅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仲裁典型案件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苏劳仲[1997]6号
各市、县、区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了指导全省仲裁委员会正确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省劳动厅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三日至十四日在扬州召开了全省劳动仲裁典型案件研讨会。根据研讨会意见,整理出《江苏省劳动仲裁典型案件研讨会纪要》,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江苏省劳动仲裁典型案件研讨会纪要》
为了提高全省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质量,研究解决当前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省劳动厅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三日至十四日,在扬州市召开全省劳动仲裁典型案件研讨会。省厅陈凤鸣副厅长到会讲话。省厅仲裁处负责人、各省辖市劳动局仲裁科(处)负责人和部分撰写论文的作者参加了会议。省计经委、省总工会、省高级法院、南京市中级法院也派员参加了会议。与会人员就工伤和工资劳动争议的受理和处理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现将研讨会意见纪要如下:
一、工资争议的受理处理
(一)关于工资争议的受案范围问题
工资争议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因执行国家工资规定或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数额、支付项目、支付形式、支付时间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工资是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应统计在职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包括标准工资,形式有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有规定标准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因尚未确定的劳动报酬事项或在确定劳动报酬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
(二)关于困难企业的工资争议处理问题
困难企业是指严重亏损和停产列入地方各级政府解困名单中的企业。仲裁委员会在处理这类争议时,要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的原则。既要考虑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兼顾困难企业的承受能力。在处理形式上,尽可能以调解方式协商解决;对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只要劳动者在法定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裁决执行的工资水平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于长期亏损确实没有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企业应筹集资金,发给职工基本生活费。
(三)关于拖欠工资争议处理问题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故意不支付劳动者工资为无故拖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期限。
(四)关于用人单位内部分配的工资争议处理问题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用人单位据此制定的内部晋级、工资、奖金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只要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并又经过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就可以作为仲裁委员会处理工资争议的依据。
(五)关于承包、销售合同(协议)中劳动报酬争议处理问题
承包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但实际存在承包合同代替劳动合同的做法。有些承包合同中规定了工资福利等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内容,企业与职工因执行工资福利方面内容发生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处理劳动争议时,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承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