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 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永忠(曾用名张言子),男,汉族,生于1953年7月24日,甘肃省静宁县威戎镇人,现住静宁县威戎镇杨湾村杨坡社,本人农民。

被告:甘肃静宁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旺,任总公司经理职务。

被告:王随院,男,汉族,年龄30多岁,静宁县八里乡高城寨六社,本人农民。

被告:吴三平,男,汉族,年龄30多岁,静宁县八里乡高城寨三社,本人农民。

第三人:朱国仁,男,汉族,年龄30多岁,静宁县八里乡小山村人,当时在被告威戎招待所工地临时负责工地。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案

诉讼请求:

1、判令赔偿医疗住院等费用3645.68元。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20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判令赔偿其他费。

3、申请司法对人身殴打造成的后果。

4、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费用。

事实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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