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交底1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交底书

一、基本情况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交底1

二、建设单位的安全交底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职责做好并协调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配合我站进行安全生产监管检查。

1、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供建设工程项目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2、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得违法分包,违法肢解发包工程,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合理工期。

3、建设单位应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相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尤其是地下管线、高压电缆、煤气输送管线等资料。对施工活动中可能影响的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应组织有资质的鉴定单位进行安全鉴定,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4、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5、委托监理合同中应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职责及安全监理专项费用。应将安全监理的委托范围、内容及对工程监理单位的授权,书面告知施工单位。

6、建设单位应按照要求拨付安全文明施工费。

7、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关于塔式起重机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8、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停工整改的报告,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应及时书面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9、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管理责任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监理单位的安全交底内容

工程监理单位应遵守有关安全监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技术标准的规定,按照职责做好安全监理工作,认真配合我站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1、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监理设置应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规定。安全监理人员需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当发现勘察、设计文件有不满足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及其它相关规定,或存在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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