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学体育场馆管理办法

江苏大学体育场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场馆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场馆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教学、训练和师生员工健身活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大学校内的体育场馆及其附属的设施、房屋,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 体育场馆是学校的财产,主要职能是为体育教学、训练、竞赛和其它集体活动服务,同时为全校师生员工体育锻炼提供服务。

第四条 体育部是学校体育场馆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体育场馆运行管理。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场馆的日常维护。

第五条 体育器材的维修、维护由体育部负责。体育场馆各场所的日常维修、维护由物业公司负责。

非教学、训练场馆的零星维修,由体育部负责,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在场馆收入中列支。单项经费 5000 元以上的维修、设备购置及改造项目,由体育部提出专项报告,报学校审批后实施。

第六条 体育场馆临时用工的聘用,由体育部提出岗位用人要求,学校人事处统一聘用。体育部负责日常管理与考核。

第七条 体育场馆在保证正常教学、训练和课外活动外,课外时间面向师生员工和社会开放,实行有偿服务。开放工作由体育部具体负责。

第八条 体育场馆有偿服务的收费管理,执行《江苏大学关于规范服务及管理性收费的若干规定》,具体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报学校审批后执行。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九条 体育部负责体育场馆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根据本办法制定各项管理细则。

第十条 加强体育场馆的日常检查和维护,认真落实体育场馆各项规章制度,保证体育场馆的正常运行和学校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一条 在体育场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自觉遵守体育场馆的管理制度和规定,故意违反管理规定者,场馆管理人员有权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 对外开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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