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讲义1
公司法讲义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公司和公司法
第一节公司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一)公司的概念
各国出于立法传统、法律体系的差异等原因,对公司的概念使用并不相同。大体可分为两种:
(1)以概括的方式作出定义,如日本:"本法所谓公司是指以从事商行为为目的而设立的社团。"美国:"公司是指受本法令管辖之营利公司。"总之,概括的方式将以下要素作为公司定义应包括的方面:依法定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为社团法人。
(2)没有规定公司的总的定义,只是规定每种公司的定义或特征。如德国、我国。
我国的公司定义:
(1)《公司法》上的定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