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面积计算
沈阳市房屋面积测量与计算细则
一.适用范围
二.引用标准
三.总则
四.测量要求
五.房屋面积的分类与定义
六.房屋面积测算的内容与范围
七.整栋房屋面积测算方法
八.成套房屋面积测算方法
一.适用范围
1.本细则规定了房屋面积测量与计算的内容与基本要求,适用于沈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各种房屋面积测算。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可参照执行。
二.引用标准、依据
2.本细则引用下列标准:
GB/T17986-2000《房产测量规范》;
GB50096-1999《住宅设计规范》;
建设部建房[1995]517号《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建设部令83号[2001]《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88号[200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辽建发[2000]102号《辽宁省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 暂行办法》;
市人大发[2001]34号《沈阳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
[沈房发(1995)213号]《关于实施商品房销售面积审核制度的通知》;
[沈房发(1998)14号]《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面积审核管理的通知》;
本细则制定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
细则时应注意使用上述标准的现行版本。如某一问题在上述各标准中阐述不一致,本细则引用时以排序在前的标准为准。
三.总则
3. 为加强我市房屋面积测算管理,保护房屋权利人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此细则。
3.1 沈阳市房屋面积测算工作实行归口管理。
3.1.1 沈阳市房产局是本市房屋面积测算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3.2 为保证房屋面积准确性、严肃性,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销登记)、商品房销售、房屋拆迁涉及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房屋租赁、供暖收费等涉及面积测算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四.测量要求
4. 房屋边长测量
房屋边长测量以米为单位,主要应使用相应精度的手持式测距仪或经过检定合格的钢卷尺。
房屋边长测量应连续测量两次,每次读至毫米;两次测量读数之差△L (较差)不超过(1)式规定: |△L|≤0.005米(1)
取两次测量数据平均值(中数)作为房屋边长最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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