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营销经济法(第三次修订本)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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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的形式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23. 临时会议只能由以下人员召开:只能由代表1/10以上的股东,代表1/3以上的董事,监
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
24.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董事会的成员是3—13人,每届不得超过三年,任届期满,连
选可以连任。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25. 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设立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兼任监事。
26.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一人有限公司
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7.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产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份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
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8. 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人名币500万元。
29.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是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组成。
30.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资格: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贪污、
受贿、侵占、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厂长,对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款到齐未清偿。
31. 公司利润分配顺序: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缴纳所得税;弥补在税前利税弥补亏损之后
仍存在的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支付股利。
32. 设立合营企业的条件,以下情况不予批准:有损中国主权、违反中国法律、不符合中国
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造成环境污染的、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有损合营一方利益的。
33. 合营企业的董事会: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长是
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34. 3种破产原因:第一种情况企业债务人自己申请破产、第二种情况企业债权人申请破产、
第三种情况清算企业申请破产。
35. 重整:是指企业发生破产原因和债务危机时,虽然企业处于困境但可预见能够重建,企
业依法申请调整其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借助法律强制进行营业重组和债务清理,以避免破产、获得更生的法律制度。
36. 合同:亦指契约,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
权利义务的协议。
37. 我国《合同法》中所称的合同是指狭义的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和行政合同,其调整的
对象为除身份合同以外的所有民事合同。
38. 合同的分类: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要式
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39. 合同的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其他形式。
40. 书面形式有3类: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
41. 合同的主要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数量、标的
42. 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中所提出的条件
同对方订立合同的旨意;要约的内容一定要具体明确;要约一定要传递给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否则要约就没有备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