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规程

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规程

054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救助管理工作,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一、求助接待与甄别

1、工作人员要热情接待求助人员,使用文明规范性语言。仔细询问后,要求求助人如实填写《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求助登记表》。

2、救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是自身无力解决食宿;二是无亲友投靠;三是既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又不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四是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以流浪乞讨为生存方式的人员不属于救助对象。

3、求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管理站不予救助:①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②求助人身上有明显损伤,且本人拒绝说明情况的;③求助人员一年以内在同一救助单位已救助三次的。

4、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当及时安排救助,并填写《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受助登记表》;不属于救助对象的,工作人员要耐心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并给予书面答复。

5、对公安、城管部门、社会组织和个人引导或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求助的精神病人、危重病人、传染病患者,他们应先送到医疗机构

你可能喜欢

  •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 社会救助工作
  • 流浪儿童问题
  • 德国考察报告
  • 会计控制
  • 科技论文写作
  • 医院智能化

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规程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