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笔试之民法:姓名权、名称权

政法干警笔试之民法:姓名权、名称权

1.姓名权(由自然人享有)的内容:①姓名决定权;②姓名使用权;③姓名变更权。

2.名称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内容:①命名权;②使用权;③变更权;④转让权。

3.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仅限于以下三种(《民法通则》

第99条)

(1)干涉。干涉,指妨害、阻碍他人行使姓名权的行为。例如,养父母强迫养子女更改姓名;班主任强迫学生更改姓名。

(2)盗用。盗用,指未经允许,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擅自使用他人姓名。例如:擅自将歌星“腾格尔”的名字作为店名;谎称刘欢将参加演唱会,并擅自在宣传资料上使用刘欢的 姓名。

(3)假冒。假冒,即冒名顶替,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例如擅自在自己的作品上署上他人的姓名;冒充“田震”于全国巡回举办“田震演唱会”;冒充“唐伯虎”点“秋香冒充”;“齐玉苓”的名字,借用齐玉苓的考试成绩上大学,致使齐玉苓名落孙山。

典型真题

【例1】朴某系知名美容专家。某医院未经朴某同意,将其作为医院美容专家在医院网站上使用了朴某照片和简介,且将朴某名字和简介错误地安在了其他专家的照片旁。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医院未侵犯朴某的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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