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监督管理论文(农业保险 论文)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监督管理

我国应尽快建立独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督管理体系,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有关政策性农业保险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监管对象包括政府、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组织和投保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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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监督管理论文(农业保险 论文)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监督管理

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监督管理

摘要:我国应尽快建立独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督管理体系,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有关政策性农业保险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监管对象包括政府、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组织和投保农户。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监管内容包括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管对象的监管以及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

关键词: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督管理;对策建议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监管主体及职责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监督管理主要由监管商业性保险的中国保监会来实施,但政策性保险的监管与商业性保险的监管在监管的性质、内容等方面均有很大差异,尤其是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较之商业保险业务管理要更加复杂,涉及到农业、气象、金融、投资、财政、税务等领域,需要各部门之间通力协作。另外,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容易引起农户和保险经营主体的依赖性和道德风险,如果没有相关的监督管理机构,补贴资金的运作效率难以得到保证。因此,我国应尽快建立独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督管理体系。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政策性农业保险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建立协调沟通机制,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其中,中国保监会一直以来承担着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监管工作,负责政策性农业保险规划及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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