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江苏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复习资料
第一章 导论
1.教育法的目标? 答:①②③④
2.学习教育法的意义?
答:①有利于增强教育法律意识;②有利于加强我国的教育法制建设;③有利于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④有利于繁荣和发展法学和教育学学科
3.依法治教的定义
4.依法治教的主要内容包括:①教育立法;②教育行政执法;③教育司法;④教育法制监督 5.依法治教的要求:①主体(教师、学生、学校、教育主管部门)的合法性;②内容的合法性;③执法程序的合法性;④救济合法。
6.教育法的监督:合法化、及时有效。
第二章 教育法基本概念
第一节 教育法的概念 1. 教育法的概念:
广义:是指所有有关社会主体的教育行为以及教育权利和义务的宪法性规范、法律、法规、规定和其他教育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狭义:仅指教育法律,即教育基本法和教育单行法。 2.如何理解教育法的本质?
答: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①教育法是以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关于教育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②教育法具有社会性(法的社会性是指法律在反映和维护的利益关系中,即包括统治阶级的利益,也包括被统治阶级的利益,法的性质、作用、效益、职能具有普遍的社会性);③教育法的客观性:教育法的内容归根到底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对教育活动的需要所决定的
第二节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3.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整体上的教育活动的基本原则)
①依法治教的原则;②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推进人的现代化的原则;③依法保障教育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④公民教育权利平等的原则
(不重要:⑤教育活动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⑥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原则;⑦增加教育投入、保障教育经费稳定来源和增长的原则
第三节 教育法的渊源
4.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①宪法关于教育的法律规范;②有关法律的规范;③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教育的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④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⑤地方性教育法规;⑥地方性教育规章和教育规范性文件;⑦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教育法的司法解释。
第四节 教育法律体系
5.法律体系:是指一国全部现行法律所构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体系的基础要素是法律规范和法律部门(调整同类法律的一系列规范的总称). 6.教育法的结构系统(法律体系)由下列教育法律子部门所构成: ①教育根本法(由宪法规定的教育法律规范);②教育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③教育主体法(是关于教育管理机关、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以及受教育者的法律规范的总称);④活动教育法(学前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中小学教育教学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法);⑤教育行政发。
第五节 教育法的地位
7.教育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
答:①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规定的我国教育的重要内容;②社会主义道德的原则和规范贯彻于教育立法之中,是教育立法的道德基础;③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得以实现的伦理道德基础;④教育法的顺利运行和高效实现,对于社会主义道德目标的实现、推动社会主义道德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8.教育法与政策:
①党和国家的教育政策是我国教育法的精神内核和灵魂,对教育法具有指导作用;②教育法是党和国家教育政策的规范性和法制化;③具体的教育政策应当符合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的要求。
第三章 教育基本法
第一节 教育基本法概述 1.我国现行的教育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通过实施。 2.《教育法》直接以宪法为依据,以中国境内的各种教育关系为调整对象,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教育的基础地位、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具有以下特点:①全面性和针对性相结合;②原则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③规范性和导向性相结合。
3.《教育法》的立法宗旨: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节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4.教育法的基本原则:①坚持思想道德教育的原则;②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传统与吸收人类优秀成果相结合的原则(去其糟粕取其精华);③教育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④教育和宗教相分离的原则;⑤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⑥教育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原则;⑦教育以汉语言文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的原则。
5.《教育法》第8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不得公开诋毁合法宗教。 6. 《教育法》第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
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对外国公民,没有规
定。
教育平等主要是指受教育机会的平等。
7.如何理解教育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原则?
答:①教育要主动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②要及时根据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进行教育改革,促进教育发展;③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徐奥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8.《教育法》第12条规定:“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第三节 教育基本制度 9.《教育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
育制度。”
10.学校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教育法》第18条规定:“国家实行
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11.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这两种制度是我国教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12.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指由国家批准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受教育者进行的
知识水平和能力测试的一种制度。
我国现行的国家教育考试包括:①各种入学考试,如中考、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等;②各
种水平考试,如高中会考、全国外语水平考试等;③各种文凭考试,如中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④各种资格证书考试,如司法考试、会计师资格证书考试等。
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具有严肃性 、权威性和科学性。
13.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我国现行的学业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三
种。我国现有小学、初中、高中、中等专业学校、大专、本科、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学业证书制度是我国教育基本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14.国家实行学位制度。我国的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个等级。
15.国家实行扫除文盲教育制度。在我国,党和政府历来重视扫除文盲工作,并取得了很大
成绩。
16.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
教育督导制度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所属教育部门,对所辖地区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
查、评估和指导的制度。
教育评估主要有合格评估、办学水平评估和选优评估。 第四节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17.《教育法》第14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18.(简单了解)《教育法》第42条对受教育者享有的权利作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①参
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③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④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节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19《教育法》第64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必须把学校的基本建设纳
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不考)第六节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七节 违反教育法的法律责任 20.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法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21.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①责任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②违法行为;③损害结果;④因果关系;⑤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
第四章 教师法
1.教师的概念:教师是指履行教育教学责任,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的专业人员。
第一节 教师法概述 2.教师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也包括其他。
3.《教师法》的第一条明确规定(立法宗旨):“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品德修养和业务修养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①维护广大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②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优化和提高;③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节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4.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①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②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③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血色很难过的品行和学业成绩;④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⑤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⑥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义务:①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
1
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③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⑤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⑥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节 教师的资格、职务和聘任 5.教师资格、职务和聘任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教师资格的四要素:国籍要素;思想品德素养要素;业务要素(能力要素,包括知识要素和生理要素);学历要素。
教师资格的认定: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教师资格的丧失:终身丧失: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暂时丧失:一是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是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撤销教师资格,并在5年内不准重新申请教师资格。
高等学校教师的职务:助教、讲师、副教授、正教授。
教师聘任制度:本着双方平等的原则。教师聘任制度包括:招聘、续聘、解聘和辞聘等形式。 第四节 教师的培训、考核和奖励(自己看) 培训方式:师范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学校应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
第五节 教师的地位和待遇(没讲) 第六章 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没讲)
第五章 高等教育法(重要)
1.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目前存在的问题:①高等教育的发展需要极大的资金和人员投入;②高等教育事业质量的提高与规模扩张之间呈日益突出的矛盾;③政府与高等学校之间的关系也是我国高等教育发展中一个需要引起重视的矛盾;④高等教育法制化称为推进中国高等教育在新的历史时期进一步发展的基本要求。
2.《高等教育法》立法宗旨:①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②为了依法治教,规范高等教育活动;③为了加快高等教育改革的步伐。
3.《高等教育法》中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高等教育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①高等教育事业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②鼓励采用多种形式发展高等教育事业的原则;③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原则;④对少数民族的高等教育实行帮扶的原则;⑤(考的较多)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的原则;⑥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的原则;⑦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的原则;⑧鼓励高等学校与社会、高等学校之间在国内外的写作交流和合作活动的原则。
4.我国高等教育的性质: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高等教育事业。
5.我国高等教育的方针: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6.我国高等教育的任务:①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②高等教育承担发展科学技术文化的任务;③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7.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1)高等学校学制规定:
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
高等教育中的学历教育分为三种层次: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研究生教育又分为硕士研究生教育和博士研究生教育。
(2)高等教育的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 我国高等教育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我国现行的学位学科门类包括11类,分别是:哲学、经济学、法学(包括政治学、社会学和民族学)、教育学(包括体育学)、文学(包括语言学、艺术学、图书馆学)、历史学、地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和军事学。
8.高等学校的设立 设立的总要求: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设立的条件:①有组织机构和章程;②有合格的教师;③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④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经费来源。
9.高等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高等教育法》第30条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低30条第2款规定: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高等学校的权利:①招生权;②专业设置权;③教学自主权;④科研与服务自主权;⑤海外交流自主权;⑥高等学校内部人事管理的自主权;⑦高等学校的财产管理自主权。
《高等教育法》第39条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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