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业法规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公墓管理的通知
(2007年8月30日)
冀办字〔2001〕96号
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殡葬改革是一项移风易俗的社会改革,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组成部分。公墓管理是殡葬改革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省公墓建设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部分群众的丧葬需求,但在公墓建设管理特别是在经营性公墓经营活动中,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些部门、单位或个人无视国家殡葬管理法规,未经批准私自建立公墓;有的公墓经营者为牟取暴利,做虚假广告宣传,以增值投资为诱饵,违规经营,诱导部分群众批量购买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有的进行违法传销活动,损害群众利益;有的在公墓内乱建宗教、迷信设施,经营封建迷信用品,搞封建迷信活动;有些公墓扩大墓穴面积,超标准构筑墓碑;有的公墓跨省、市委托咨询公司,以宣传咨询为名变相预售违规经营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我省殡葬改革和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引发了社会不稳定因素。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墓管理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两个文明建设,特作如下通知:
一、强化法制意识,依法管理公墓
(一)严格公墓审批手续。火化区的公墓是现阶段处理骨灰的过渡形式,不是殡葬改革的方向,要严格限制其发展。各地凡新建、扩建公墓,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发的《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颁发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报批,并遵守下列原则:经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停止批建中外合营公墓、内资合作公墓和塔陵园(含带有塔陵性质的公墓);经批准与其他单位联合建立公墓,必须坚持由民政部门主管、殡葬事业单位主营的原则,控制公墓的经营方式和财务收支状况,不得放弃或转让管理权;公墓建设严格按照审批的规划施工,建设峻工后经省民政厅验收合格并颁发《公墓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营业;公墓内严禁构建封建迷信设施和从事封建迷信活动;严禁修建宗族和活人墓。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建公墓,不得擅自越权批建或扩建公墓。
(二)合法经营。公墓要根据物价部门的批文合理确定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价格,明码标价;建立严格的销售、登记制度。骨灰存放设施不是一般商品,要凭用户提供的火化证明(火葬区)或死亡证明(土葬改革区)办理销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手续,购买者不得转让和买卖;要使用规范的安葬、安放凭证;公墓不得预售,严禁炒买炒卖、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