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安全示范点条例

保健食品示范点

附件1

深圳市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安全示范点

创建标准

一、为统一标准,规范现场检查,保证评定质量,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保健食品经营安全示范单位检查评定标准。

二、保健食品经营示范单位现场检查项目共20项,其中关键项目(条款前加“*”)9项,一般项目11项。

三、现场检查时,应对所列项目及其涵盖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评定。凡属不完整、不齐全的项目,称为缺陷项目,关键项目不合格为严重缺陷,一般项目不合格为一般缺陷。

四、结果评定:

保健食品安全示范点条例

深圳市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安全示范点检查

评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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