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和瑞典养老保险法律比较
养老保险
德国和瑞典养老保险法律比较

■文/陈培勇

历史沿革与立法搏弈
德国1889年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养老保险法,即《老年和伤残保险法》,确立了养老保险费用由雇主、雇员和国家三方负担,主要由雇员和雇主负担的机制,确定了养老保险实行基金制等;1957年作修改,将养老保险制度由基金制改为现收现付制;1992年进一步修改,提高缴费、减少支出。德国现行养老保险法律是2005年新修订的《老年和伤残保险法》,决定从2012年起开始逐步提高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瑞典1913年制定《全国养老保险法》,规定雇员工作时缴纳一定比例的养老保险费,建立收入关联的现收现付制养老保险制度,对全国的老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提供养老金;1962年作修改,取消了养老金与收入关联制度,实行普惠制养老金;1998年制定新的《全国养老保险法》,重新建立养老金与收入关联制,将待遇确定制改为缴费确定制,养老保险从现收现付制转变为现收现付制与基金制混合。新的《全国养老保险法》分别在2000年和2002年又作进一步修订。
德国和瑞典的养老保险法律改革方案,一般都会经过先由某一方提出,到议会审议通过的过程。进入议会一读程序后,主要由专门委员会根据一读中各方提出的不同意见对改革方案进行认真地研究论证,包括组织听证会、调查研究和专家论证等形式,最后交专门委员会通过审议,投票的原则是少数服从多数。这个过程在议会中是最长的,往往也是最为实质的修改完善过程。专门委
员会审议通过后,交由议会进行二读,议会对修改草案逐条详细辩论,随后进入三读即最终表决程序。
议会组织的专门辩论会都是开放式的,有专门的电视直播,普通老百姓可以从电视上看到辩论的现场情况;如果提前申请,也可以到议会辩论的现场直接聆听。一般来说,许多养老保险法律的最后通过是综合各个利益集团意见而形成的,但由于执政党处于多数地位,往往较多地考虑执政党意愿。这也与执政党作为被选举上台的政党自然代表多数选民的意愿相一致。同时,德国和瑞典修订的养老保险法律通过后,与其他法律一样,一般2 3年以后就要对法律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养老保险费用都主要来自雇员和雇主的缴费,缴费比率雇主和雇员加在一起一般不超过雇员工资收入的20%,雇主的费率为10%左右。不同的是瑞典国家财政承担的保障性最低养老金比较多,相比之下国家的财政负担更重一些。德国的养老保险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而瑞典的养老保险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一样,德国和瑞典的养老保险一般由社会保障部、劳动与社会事务部等专业部门,以及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专门机构负责管理,社会保险局、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等独立的机构负责监督,养老保险法律的决策、执行与监督三者分开,形成权利之间相互制约、制衡的关系。
两国养老保险的争议处理相似,一是行政复议,二是法院诉讼。受益人如果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计发的养老金有异议,可以采取以上两种方式主张自身的权益,不过受益人应当针对养老保险
中国社会保障·2010年第4期

CFP
明晰责任与维权路径
德国和瑞典的养老保险法律都是覆盖所有雇员的,区别在于德国的公务员、农民等特殊群体适用与一般雇员不同的养老保险法律,而瑞典则没有这种根据不同群体特点进行划分的做法。两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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